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條陸地邊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動物疫情防控需要,合理設置動物疫情監測站,完善監測機制,防止境外動物疫情傳入。
科技、海關等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監測預警工作,並定期與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交換信息,及時報告突發事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體系和工作機制,根據需要合理布局監測站點;野生動物保護、農業和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野生動物疫源和疫病的監測工作,定期互通信息,及時報告突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