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展前景良好,具有切實可行的企業改革方案和救濟安排;
b、主要生產設備、產品、能力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技術先進,產品有市場,符合環保和安全生產標準;
c、信用狀況良好,無故意違約、轉讓資產等不良信用記錄。
2.禁止將下列情形的企業視為市場化債轉股:
a、企業惡意逃廢債務;
B.債權債務關系復雜不清的企業;
C.可能助長過剩產能擴張、增加庫存的企業;
D.扭虧無望、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僵屍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第壹款:公司股東作為出資人,按照其在公司的出資額,享有所有者資產收益權、重大決策權和經理選聘權。
第二十七條第壹款,不再明確禁止債權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