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歲到四十五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四十九條為了應付敵人的突然襲擊,抵抗侵略,平時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軍事機關必須做好戰時兵員動員準備。
第五十壹條規定,戰時,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決定征集三十六歲至四十五歲的男性公民服現役,並可以決定延長公民服現役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