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即作戰規則,不僅適用於已經宣戰並存在合法戰爭狀態的戰爭,也適用於所有國際乃至非國際武裝沖突。操作規則在國際實踐和西方國際法著作中常被稱為“國際人道主義法”。它還包括兩個部分:壹部分是關於戰爭手段和方法的條約和實踐;另壹部分是關於保護平民和戰爭受害者的條約和實踐。這兩部分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有的條約還在壹個條約中規定了這兩部分。例如,日內瓦四公約的兩項附加議定書就包括這兩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