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戰爭法的內容

戰爭法的內容

戰爭法可以分為兩部分:第壹部分的適用對於有和沒有法定戰爭狀態的武裝沖突是不同的。自第壹次世界大戰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除了兩伊戰爭和海灣戰爭外,許多重大國際武裝沖突都是不宣而戰,不存在合法的戰爭狀態,因此傳統的締結和平條約和中立的制度都不適用。

第二部分,即作戰規則,不僅適用於已經宣戰並存在合法戰爭狀態的戰爭,也適用於所有國際乃至非國際武裝沖突。操作規則在國際實踐和西方國際法著作中常被稱為“國際人道主義法”。它還包括兩個部分:壹部分是關於戰爭手段和方法的條約和實踐;另壹部分是關於保護平民和戰爭受害者的條約和實踐。這兩部分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有的條約還在壹個條約中規定了這兩部分。例如,日內瓦四公約的兩項附加議定書就包括這兩個方面。

  • 上一篇:美國離婚後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 下一篇:政府征用的土地可以用土地置換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