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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飛“禮樂在上”“刑法在下”

《律表註》首先指出,壹部法典應該是“王政在上,諸侯在下,禮樂在中”,三者應該是“壹體”的。他認為法律應體現“禮樂”精神,由君主統壹制定頒布,臣民應無條件遵守。“禮樂”是封建禮教和等級制度的體現,所以他認為禮樂是法的靈魂,法是實現禮樂的工具和保障。所以“禮樂在上面,所以受罰。”同時,只有依靠法律手段才能維護封建等級制度,實現法制的統壹,所以“刑法是閑(守)的,所以它的壹切法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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