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是指因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有權以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為被指控的犯罪進行申辯和辯護,包括自辯、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三種類型。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293條
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
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