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法》於2009年2月1日在德國生效。它執行了歐洲指令2006/66/EC,並規定“對投放市場的電池和蓄電池進行環保處理”。BattG的目的是提高電池的回收率,因為電池中含有有價值的物質和對環境和健康有害的物質。法律要求電池制造商、經銷商或進口商支付處置費用(產品責任或收回和處置電池的責任)。為此,已經建立了具有相同特性的回收系統電池(GRS電池),並在聯邦環境署註冊。
將電池、蓄電池投放市場,特別是禁止含有危險物質的電池、蓄電池投放市場,以及廢舊電池、蓄電池收集、處理、回收、處置的具體規則,以補充* * *的相關立法,促進更高水平的廢舊電池、蓄電池收集回收。其目的是改善電池和蓄電池以及直接參與廢舊電池和蓄電池處理和回收的人,即制造商、經銷商和最終用戶,特別是行為者的環境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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