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小學生在校受到傷害,由學校或者造成傷害的第三人承擔責任。學校有過錯,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與打人者共同承擔責任。如果學校盡到教育管理責任,不需要承擔責任,打人的學生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174條規定,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第壹百壹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