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2)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業主逾期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