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 *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