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適用於申請恢復執行原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關於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恢復執行的期限從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壹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