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人民法院應當規定舉證期限,第壹審普通程序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第二審案件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期限不得少於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