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策律師事務所吳建升律師表示,刑法規定侮辱罪屬於自訴案件。原則上,受害人要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需要自己起訴,而不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訴機關起訴。“雖然刑法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侮辱誹謗案件可以由警方立案偵查,進入公訴程序,但只適用於侮辱誹謗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或者造成惡劣政治影響的特殊情況。該案在理論上無法滿足上述要求。”
據鐘錦華介紹,被判犯有侮辱罪的張曉唯已經向浙江省高級法院遞交了訴狀,目前正在審查階段。麗水中院依法公開宣判二審判決,駁回張曉唯上訴,維持原判。麗水中院經審理認為,張曉唯以威脅人質人身安全來達到目的,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壹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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