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受理申請到向司法部提交書面核查報告的周期為二十個工作日。
4.司法部應當自收到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書面核查報告等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
5.司法部應當自作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6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組織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並將有關信息記入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