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七條:國家對漁業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
海洋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但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劃定的海域和特定漁業資源漁場除外。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行政區劃實施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商制定管理辦法,或者由上壹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