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勞務派遣單位職工享受年休假。被派遣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約定的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超過其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少於其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員工的年休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