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長江保護法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從事生產性捕撈,或者在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口特定區域等重點水域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生產性捕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沒收漁獲物, 違法所得、漁船、漁具和其他用於違法活動的工具,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電魚、毒魚、炸魚等釣魚。,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收購、加工、銷售前款規定的漁獲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