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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不發工資怎麽辦?

用人單位拖延或者不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按照員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向員工支付壹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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