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註意!根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第4.2.1條(強條)的規定,地上建築及附屬設施包括門廊、走廊、陽臺、室外樓梯、臺階、坡道、花池、圍欄、平臺、散水溝、地下室空氣進出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等。根據4.2.2,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築突出物應符合下列要求:.....詳見規範,各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文件不壹樣,妳要參照當地規劃規定執行。如果可以提升,提升高度的寬度與建築高度有關,允許提升的構件也不同。土地紅線不能解除,道路紅線允許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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