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2.法院在判斷夫妻關系是否確實已經破裂時,需要綜合考慮婚姻基礎、婚後感情、婚姻狀況、和解可能性等諸多因素。除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的“壹方將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將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等四種情形外,可以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壹般來說,只要對方被判處有期徒刑,其配偶的離婚請求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3.對被監禁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