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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法律主觀性:

項目招標不壹定要公開招標,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但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除外。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依照法定程序,通過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所有潛在的不特定供應商參加投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邀請招標: (壹)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二)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較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之壹的,由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時確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申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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