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九條告知征地。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征地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書面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被告知後,所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被征用土地上種植、種植、建造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