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與受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費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十六條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載明的時間和地點出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出售時間不得少於5天。招標人出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僅限於印刷和郵寄的補償成本,不得以營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