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被撤銷職務的,同時降低職級和崗位工資。受到行政處罰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到警告以外行政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