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人須交納招標代理費(按國家計委“計價格[2002]1980號”文件規定計算),按此標準可上下浮動20%。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采購人應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的專業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從名單中自主選擇最佳代理機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選號等方式幹涉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項的,應當與采購人簽訂代理協議,明確代理範圍、權限、期限、檔案保管、收取代理費的方式和標準、協議的解除和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