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未按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確定或者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 並可處以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處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非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標結論無效,應當依法重新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