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已列入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號牌。未經登記,不準開車上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增設登記點、鼓勵實行許可銷售等方式,為公民登記電動自行車提供便利。電動自行車登記實施細則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