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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的主體責任

法律分析:招標人的主要責任是指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對自己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招標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壹)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經中標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影響公平競爭的投標情況的。

(2)標底的披露,招標人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四)招標人依法確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的中標人的。

(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

⑥招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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