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壹條的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有違法行為的,如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或者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其他與評標有關的情況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在壹定期限內禁止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此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個人素質、能力和職業道德直接關系到招標活動的公平、公正和公開。為了保證招標活動的順利進行,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對所提出的評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同時,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