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師按照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普通中小學、普通高等學校、
根據實際需要,增加職業教育相關教學內容,開展職業啟蒙、職業認知和職業體驗,開展職業規劃指導和勞動教育,組織指導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企業和行業組織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八條殘疾人職業教育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各級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殘疾學生,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為殘疾學生的學習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幫助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