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是總則,包括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強制招標的範圍、招標活動的基本原則和招標活動的監督;
第2-4章規定了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簽訂合同各階段的行為規則;
第五章規定了違反上述規則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是附則。
1.2.3建設工程招標代理系統(熟悉)
(1)招標代理機構性質: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二)招標代理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的資金;
(二)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3)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
(3)招標機構的分類和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