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要有明確的要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的投訴,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答復期限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十壹條
投訴人就同壹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