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壹天,A家沒有米做飯,就向B家借錢。徒勞無功,遭到B的嘲諷,壹怒之下,A在放學路上用匕首將B的孩子搶走。要求B支付20萬元贖金。
B報案後,公安機關前去解救人質,並逮捕了A,但孩子被A虐待蒙了。
經法院審理,甲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為人質,違反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造成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這些規定,
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
由於後果嚴重,甲方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