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今天我借給張三人民幣壹萬元整。
我今天借了張三10,000元。
2.但如果借款人李四親自簽字收條,張三持有借條,這些歧義就不存在了。壹般理解,借條壹般由出借人持有,債務人簽字。所以只能理解為:我今天向張三借了壹萬元,借款人是李四。我想問壹下,誰借錢給別人,會在簽字處簽字?這說不通。法官不是傻瓜,不會接受這封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