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免於毀滅”不是壹個法定的押記。只有具有特定義務地位的人才有自救的義務,包括正在勞動的人。如果是休假或者停職,不具有執行職務的身份,不構成犯罪。第二,是不是小偷不重要,是不是罪犯得救的必要條件,更何況沒有判決誰也不能被判有罪。從身份上來說,小偷落水和小孩落水是壹樣的。當然,沒有人希望壹個孩子掉到水裏。只是舉例說明強迫癥不應該被追究。第三,那些不值班的人沒有免於毀滅的義務。從道德上講,拯救死者是每個人的職責。他是法官還是幹部黨員無所謂,但他應該是壹個人。第四,不是每個人都壹定會遊泳,即使會遊泳,下水救人也是很冒險的。看著他溺水而不做任何事情是犯罪,但如果發現專業救援人員及時處理,並不違反任何法律,也不應該受到道德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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