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外在表現的真實與內心的真實意願是壹致的。有兩個要求:壹是內部意思與外部表達壹致;二是自願。
真實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的外在意誌與其內在真實意誌不壹致,即行為人表示要追求的民事後果並不是其內心真正希望出現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