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醫療活動。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超出登記範圍開展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