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適用於中國境內個人或者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以及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信用信息的業務及相關活動。規範的對象主要是征信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規定》對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的設立有較為嚴格的管理。除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有良好的大股東信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具有符合保障信息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系統和措施,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他們只有在獲得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取得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後,才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