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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回整個家族滅絕土地的法律

法律分析:土地由家庭人口完全消失的農民承包的,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民家庭人口完全消失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主體——農民不復存在,土地所有權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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