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人都不可能是自己案件的審判者;
2、任何人在受到懲罰或其他不利的懲罰之前,都應提供公平的聽證或其他聽取其意見的機會;
3.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
正當程序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循正當的法定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對人,向相對人說明行為的依據和理由,聽取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事後為相對人提供相應的救濟渠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以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