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壹)警告,六個月;(二)記過,十二個月;(三)記過、記大過十八個月;(4)降級或撤職24個月。行政處罰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行政處罰期限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四條* *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和級別,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等級。處罰期限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住大錯,十八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被撤職的,按照規定予以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