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對設立和使用小金庫違法違紀行為給予紀律處分的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納入符合條件的單位賬簿的資金,包括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第四條設立小金庫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