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九條* *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相關證據。申報的債權為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第五十八條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壹次債權人會議審核。債務人和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確認。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