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五十三條不能正確表示意思的人不能作為證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證明的事實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可以作為證人。
第五十七條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客觀陳述自己感受到的事實。如果證人是聾啞人,他可以用其他方式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推測性、推斷性或批判性語言。
第五十八條法官和當事人可以詢問證人。不允許證人旁聽庭審;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允許證人對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