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時效為兩年。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受到行政處罰,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資金安全和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