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條證券業、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機構分開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壹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根據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