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七條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員必須在第壹個國境口岸的指定地點接受檢疫。除駕駛員外,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任何人不準上下交通工具,不準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具體辦法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八條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必須在最後壹個國境口岸接受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