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十壹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需要自行保存原件、原物證據或者提供原件、原物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實的復印件或者復制件。
第二十壹條人民法院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復制件。如果是復印件或者復制品,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
會議強調,要不斷提高認識,狠抓工作重點,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進壹步細化目標任務,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和任務書,確保各項具體工作有序、有力、有效開展。明確任務目標,專註辦案?主營業務?,將優化營商環境和審判執行,有機地為群眾辦實事,上下壹心,全力以赴完成各項任務。要強化訴訟源頭治理,積極推進訴調對接和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突出重點環節,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