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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人應該承擔哪些責任?

證人承擔以下責任:證明明經歷的事實。而普通證人可以作為民事糾紛的證人。即所有知道案件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1條

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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