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小王因為工作上的粗心,給客戶造成了錯誤,違背了謹慎性原則。小王擅自使用客戶的證券賬戶買賣股票,違反了客戶指令權威原則。本案中,雖然小王為非法融資客戶向營業部作出了回報,但我國證券公司目前不允許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小王和銷售經理明知故犯。小王應該直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答:丁應向證券公司主張賠償。依據是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必須根據客戶意願開展經紀業務。證券公司作為法人機構,由丁和公司代表,公司(包括小王)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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